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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噪音管制办法

  一、凡设有禁鸣喇叭标记的路段,不得鸣喇叭;
  二、凡夜间行车,禁鸣喇叭,只准使用断续灯光示意;
  三、在非禁鸣喇叭的时间、路段,一次鸣喇叭时间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喇叭声级在停前方二米处不得超过105分贝(A);
  四、禁止使用喇叭唤人、叫门。警备车、消防车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装置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拖拉机、翻斗车和装载机等噪声污染严重的机动车辆进入市区。该类车辆如因特殊运行任务须进入市区的,应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批准,并持特别行驶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 火车进入市区,只准使用风笛,禁止使用汽笛。
  客、货轮驶进港区后,不得任意鸣笛,以防造成可避免的噪声污染。

第四章 建设施工噪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噪声,系指建设工程施工场所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部门对造成噪声污染的各种施工机械,包括打椿机、推土机、挖掘机、风钻、振荡器、混凝土搅拌器和电锯等,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噪声污染措施,以减少噪声危害。
  第二十四条 在居民文教区和特殊住宅区作业,夜间和中午不得使用各种高噪声建筑工程机械。
  如遇连续作业不能中止等特殊情况需夜间或中午施工时,须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得依规定另行缴纳超标准的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 抢修、抢险等紧急情形下使用高噪声建筑机械者,不受前条规定限制,但须据实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系指除工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之外的人为活动产生的影响四邻生活环境的各种噪声。
  第二十七条 市区禁止室外使用广播喇叭。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举行的集会、游行和其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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