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具有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发展的特点、必须加强宏观控制、防止盲目发展、实行合理规划,统一审批。为简化手续、市政府决定今后兴办乡镇企业、统一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分级审批“乡办、村办企业由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县、区企业局审批;村以下的联合体、个体企业、由村民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报乡企业办公室审批、并报县、区企业局备案。凡属开办建筑。建材企业和小糖埔、一律报县、区企业局会同县、区建委、经委审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给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凡是未经批准开办的各类企业,均不得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待遇。
六、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发展乡镇企业应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保障合法权益。今后除照章纳税。按照闽政〔1986〕1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向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和向村民委员会交纳一定的“三金”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乡镇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企业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和“三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信息交流、人才培养、推广新技术、开拓新产品和修建公共福利设施等方面。
要注意保护乡镇企业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对出现问题的处理、要持慎重的态度、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正之风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严禁乱收执照、乱罚款、乱处理。要善于正确引导、使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七、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责任制。
乡镇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以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
乡一级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骨干、担负着“以工补农”的重任、一般应采取集体承包、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定利润基数、超额分成的形式、对原已由个人承包的乡办企业,如承包基数偏低或群众有意见的、可采取适当方法予以调整。对少数规模小、设备差、手工操作的修理业和微利企业、可以采取大包干、全奖全赔的办法或租赁给个人经营。要适当延长承包期限,扩大企业自主权。
村办企业、凡需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一律实行公开投标、严禁“权力包”。对于群众有意见的“权力包”企业,主管部门应帮助整顿、重新标包。
对个体企业、应加强管理、教育其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要引导他们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开展横向经济联合、顺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走联合的路子、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