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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内联机构和内联企业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过时)

厦门市内联机构和内联企业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1日 厦府〔1986〕综号)


  为加强对我市内联机构和内联企业的联络和管理,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各地政府驻厦办事处、内联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园艺及建筑安装企业)按以下原则归口联络和管理。
  1、各地政府驻厦办事处,由厦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联络。
  2、与厦门联营的企业,原则上要实行行业管理,但在目前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暂归厦门参加联营一方的主管部门管理(如厦门有两个以上跨行业的企业参加联营,则由市协作办与有关单位商定)。
  3、各地区、各部门在厦门独资(包括中央各部属单位、各地区之间合资)兴办的企事业,原则上按行业归口管理,厦门市行业的主管部门即为企业的主管部门。
  中央各部属单位在厦门独资开办的企业,按行业归市有关委、办直接管理。
  4、内联企业附设开办的独立核算的营业部、门市部、展销部等,归开办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
  5、内联企业与厦门或内地合资新办的企业,由厦门参加联营一方的主管部门或该内联企业已归口的主管部门管理。
  6、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外资成份的内联企业,统一按三资企业管理。
  7、内联企业在归口管理的同时,要接受市政府有关综合业务部门的指导。
  二、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
  1、检查、指导内联企业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计划的实施情况;
  2、思想政治工作;
  3、劳动工资的审核(包括企业百分之三奖励晋级的审核),企业“三金”分配的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4、申报户口的审核;
  5、审核企业发展规划、技改项目、基建项目,并按市有关审批程序转报批准机关。
  6、生产、财务等统计工作的汇总上报及有关文件的分发和传达。
  7、其他有关统筹、综合、平衡、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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