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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
 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6年6月12日 厦委组〔1986〕094号)


  干部调配工作,是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管理干部的重要环节,是组织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干部队伍合理结构的重要措施。只有调配得当,才能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使在四化建设中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为了加强干部调配工作,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特区建设的需要,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干部调配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调配原则
  1.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调配干部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和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宏观上控制,微观上搞活。
  严格按规定的单位人员编制和企事业单位工人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
  2.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人才需求出发。切实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有计划地减少行政干部,增加高级技术人员和各行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3.合理使用、用其所长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因才施用,专业对口的安排原则,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改变干部的专业岗位。
  4.大胆培养、造就新人的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按照党的原则选拨任用干部。
  二、调配范围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同级党委和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进行调配。
  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干部、列入各级人事部门干部调配范围。
  三、调配手续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引进、调动干部时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批办理。
  (一)在本市范围内调配干部:
  1.岛内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用人单位应在编制定员以内调入干部。可以直接与调出单位联系商调。商妥后报主管局(区或相当局一级公司)审批办理。
  2.岛外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亦由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以内调入干部。可以直接与调出单位联系商调。商妥后报主管局(区或相当于局一级公司)审批办理。
  3.从岛外单位调入岛内工作的干部,由区或局(或相当于局一级的公司)审查填写《干部调动表》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方可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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