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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资建筑安装及装饰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国外建安企业必须按规定的范围营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种工程施工任务。
  (2)二级企业除不得总包技术特别复杂的或大型的建设项目外。可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二十层以下(包括二十层)的房建工程施工任务。
  二、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担大中型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和大型整体生产安装任务。
  (2)二级企业可承担中型项目设备、电器、仪表和生产装置的安装任务。
  三、装饰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担四星级以上水平工程的施工任务。
  (2)二级企业可承担三星级水平工程的施工任务。
  (3)三级企业只限承担旧房改造室内外装饰工程和一般工程的装饰任务。
  第七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
  一、要保证工程质量,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制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技术标准,施工质量必须达到中国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厦门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进行质量检查,施工企业应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认真处理工程质量方面出现的问题。
  二、国外建安企业应遵守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建设管理的规定,维护市容观瞻,保证安全施工。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竣工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
  第九条 国外建安企业每承担一项工程,必须向市建委工程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国外建安企业在本市承担各项工程,根据工程的标价或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总造价。按照下列费率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同时,缴交工程管理费。
  一、100万元以下工程            10‰
  二、100万元~500万元工程         7‰
  三、500万元~1000万元工程        5‰
  四、1000万元以上工程            3‰
  第十一条 违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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