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对海员劳务合作管理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
 《关于加强对海员劳务合作管理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10月30日 厦府〔1985〕综493号)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85号文精神,更快更好地把厦门办成“实行自由港某些政策”、“综合性、外向型经济特区”,发挥“窗口”作用,开拓对外海员劳务合作,增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现将加强对外海员劳务合作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海员劳务合作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四项原则和“守约、保质、薄利、重义”八字方针,增进与各国、地区人民的友好关系。
  二、贯彻“既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重申对外海员劳务合作的业务,统一由“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厦门经济特区轮船公司只能对核定自用船员进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单独开展或变相经营此项业务。如确须开展此项业务,应与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取得联系,统一安排,给予分包任务。
  三、“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厦公司”)根据国外海员劳务市场对海员的需求,与选派船员单位(下称“选派单位”)签订聘用船员合同,合同期三至五年为限。船员每一个外派合同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回原单位待派,选派单位提供的船员应符合双方商定的船员条件要求,如有不符合者,中厦公司可商请选派单位另行选派。
  四、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国家以收汇为主,单位给予一定分成,个人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各外派船员的合同工资标准,分成比例如下:
  (一)折汇人民币分配:第一外派合同期内,中厦公司30%,选派单位55%(包括船员国内工资),管理费、培训费、出国证件及船员差旅费各5%(税收比例暂未定)。第二外派合同期内,中厦公司25%,选派单位60%(包括船员国内工资),管理费、培训费、出国证件及船员差旅费各5%(税收比例暂未定)。
  (二)扣除船员船上津贴和成本费后,所获外汇额度分配:按省政府闽府〔1985〕64号文件中非贸易外汇部份第4条“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的外汇收入,自公司批准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额留成”的规定,本着多选派、多分成的原则,外派人数十至三十人,选派单位分成30%,中厦公司分成70%;外派人数三十一人以上,选派单位分成40%,中厦公司分成6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