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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城镇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城镇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的通知
 (1985年10月7日 厦府〔1985〕综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的规定、为巩固国防、促进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经研究决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仍按厦府〔1984〕综114号文件执行外,对我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也实行统筹优待。
  一、优待时间和范围:
  从一九八六年度起,对尚在部队服役的城镇居民户口的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
  二、优待金标准:
  凡属市区(含杏林区)待业青年应征入伍者,每人每年优待360元;凡属工厂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应征入伍的职工、每人每年优待不得少于360元、各工厂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经济效益情况酌情提高;同安县、郊区的优待标准自定。
  三、优待资金来源及兑现方法:
  凡属市区(含杏林区)待业青年的优待金,由市劳动服务公司从待业补助金拨给各区、街统一发放。属在职人员的优待金,均由各企业支付;同安县、郊区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自行调剂解决。
  发放时间,应在每年春节前夕作一次发给,同时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付五联单”。
  四、奖励与惩处:
  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者,奖励5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2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50元;被团以上机关评为标兵(模范)或者有发明创造者,视其影响和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从民政经费支付。
  凡在服役期间触犯刑法被判刑者,一律取消服役期间的优待;犯严重错误被作提前退役处理者。(其城镇义务兵的工作安排,应视其回来后的表现而定),并取消退役当年度的优待;被取消的优待金由发放单位负责收回。
  在退伍安置时,按民〔1983〕安104号文件规定,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办法。在职人员服役期满退伍后,允许复工复职,也可由复退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其工龄和军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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