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行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擅自进行转让、交换、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者,参与协议双方同负违章用地责任。对违章建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同负违章建设责任。擅自转让、买卖、交换、租赁或变相租赁、买卖施工暂设工程及其他临时建设工程者,授受双方同负违章责任。以上同负违章责任的单位均属违章单位。
第四十二条 违章用地一律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另行安排。
违章用地的协议一律无效。协议一方付给另一方的款项、物资,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追回没收,上缴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违章建设工程视其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影响程度,分别予以立即拆除,限期拆除,没收违章建筑工程的处理。
对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公用设施,文物古迹,城市绿化,市容观瞻,环境保护,河湖水源卫生,交通管理,消防安全,测量标志和群众正常生活等有严重妨碍的违章建设工程应立即由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四条 对违章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可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追查责任,罚款,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等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章单位拒不接受检查或拒不执行违章处理决定的,城市规划部门有权暂停核发该违章建设单位的用地许可证及其他建设许可证。
第八章 违章处理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开元、思明、鼓浪屿、郊区、杏林区、及新开发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处理属于本部门审批范围内的违章用地和违章建筑。属于本部门审批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应及时上报市规划局统一处理。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市规划局工作。
同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县范围内违章用地的和违章建设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均属违章。
市规划局对违章检查人员发给《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检查证》,违章检查人员有责任按本办法对辖区内违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制止。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或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八条 对必须退一的违章用地,由市规划局填发“退出违章用地通知书”,责令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限期无条件退出违章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