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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6)位于旧市区已列入近期成片改造的地段,包括百家村、先锋营、美头山、第一码头至第五码头,厦港规划小区等处的私人住宅;
  (7)新开区域的原农村户口,现已转为城镇居民的申请建私房的。上述情况以外的私房建筑,由所在区的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核发建设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市有正式户口(包括市郊农业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均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翻建、改建、扩建住宅。申请时,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居民由街道居委会开具证明、农业户由乡政府开具证明,科长以上干部应有上一级领导机关开具证明),提供建房资金、材料来源证明,携带户口簿及经房管局确认房屋产权契证,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给用地许可证(即用地红线及批文)和建设许可证,方可开工建造。
  第三十六条 鼓浪屿区的私房建设,要严格控制。所有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私房,均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用地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
  同安县私人建筑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批,核发建设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不含二层)的私房,其设计图纸应经设计单位签证,施工中如与邻居发生矛盾应立即停工,接受规划管理部门的调解。
  第三十八条 改建、扩建的私房应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若无特殊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不施工者,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收缴其“建筑用地许可证”及“建筑许可证”。已批建的中途不建者,应退回“建筑许可证”办理退地手续,不得私自转让他人营建。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章用地:
  (1)未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未领得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临时用地;
  (2)擅自变更核准用地的位置,扩大核准用地范围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
  (3)擅自转让、变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
  (4)临时用地逾期不交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为违章建设(包括违章建筑和其他违章建设工程):
  (1)未领得建设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领得临时建设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工程;
  (2)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或临时建设工程;
  (3)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工程)建成或改成永久性,半永久性,或逾期不拆,或改变使用性质,或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和变相租赁、买卖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现违章用地、违章建设后,向违章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和施工(已竣工的房屋不得使用),听候处理。各有关部门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通知有义务协同制止违章。对违章建筑供电部门不予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开户银行不予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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