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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由于城市建设的特殊需要,原批准的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或收回。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问题,由征地拆迁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因基建计划变更(包括停、缓、并、转、缩建项目)或其他正当的原因不用或不全用已核拨的土地,应持有原批准的征地文、图,向市规划局缴销或核减,需保留部分用地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使用临时用地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并按规定缴交土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同安县一个单位累计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用地,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如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用地,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局批准,并发给用地许可证。
  第十五条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时应由用地单位负责拆除用地上一切临时设施,清理并交回用地。如确需延期使用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重新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延期使用。延期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工程无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均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1)市辖区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工程,均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许可证。市规划局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统一的建设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2)鼓浪屿区的建设按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鼓浪屿风景区的若干规定办理。凡与风景旅游建设无关的工程均不得新建、扩建(包括以新建、扩建为目的的改建)。在该区安排的一切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许可证;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位于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许可证。
  (3)同安县的城市建设工程,除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局批准,核发建设许可证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核发建设许可证。
  第十七条 任何建设工程报建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用地许可证(附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
  (2)政府机关批准的有效期内的基建计划文件;
  (3)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如涉及交通、环保、消防、人防、绿化、文物管理等问题时,还应递交各有关机关的审批文件;
  (4)经批准持有正式设计执照的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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