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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下述规定进行审批:
  (1)任何单位和个人需用土地,一律向市规划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和安排,并征求有关区(县)和部门意见,征用荒地、杂地10亩以下者,由规划局审批,征用农地和征用荒地、杂地10亩以上者,以及征用鼓浪屿的土地,由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局统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同安县所属单位使用耕地,面积在一市亩以上,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手续后,送市规划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统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面积在一市亩以下(含一市亩),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用地许可证。使用荒地、杂地累计面积在十市亩以下(含十市亩),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累计面积在十市亩以上的,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手续,送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必须送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报告;
  (2)市属单位应持市计委批准的计划文件,外地驻厦单位须持有批准进驻厦门的文件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
  (3)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须持有市政府批准的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的副本。
  第八条 “内联外引”的建设项目用地,不论是利用原有场地,还是需要新征用土地,均要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方可签订合同;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后,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 按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园林、公共绿地、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体育运动场、市政设施等场地,重点文物保护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为他用。
  第十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按第七条规定办理用地许可证后,凭证到市征地办公室办理征地、拆迁手续。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妥善解决生产、生活安置问题。被征用或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对不按征地拆迁规定,拖延、阻挠影响建设工程者,由征地办公室提出处理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诉;期满不申诉又不履行的,由征地办公室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超过一年,建设单位尚未按批准的规模和内容进行施工的,除经申请获准延期使用者外,其建设用地许可证即自动失效,该用地由市规划局另行安排。
  土地使用年限和费用,按“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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