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设定处罚、新规定代替)厦门市建筑安全监督暂行规定
(1984年11月28日 厦府〔1984〕综4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特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85号、省人民政府闽政[1984]2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建安企业必须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确定的“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和外来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建安企业。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 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的安全监督工作。
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归市建委领导,业务上接受省、市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 安全监督站的职权
1.监督建安企业贯彻执行各项劳动法规。
2.指导企业安委会(安全小组)和安全员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听取基层安全机构、安全员工作情况反映,制订防范措施。
4.负责安全员(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安技素质。
5.负责编写安全生产(施工)宣传材料,指导和帮助基层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对违反安全施工规定:出现事故隐患;尘毒和噪音严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有权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同时发出“隐患罚款通知书”给予罚款,对不按期限整改或情节严重者有权提请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取消施工资格。
7.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