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
农村义务兵全面实行以乡(镇)一级统筹优待的通知
(1984年10月10日 厦府〔1984〕综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
五十四条关于“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的规定,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农村义务兵的优待全面实行以乡(镇)统筹优待的办法,以保证普遍优待的落实。
一、大力宣传优待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优待工作,一定要坚持以群众优待为主的原则,以增强群众的国防观念,战备观念和尽义务的责任感。要广泛向干部、群众宣传搞好对义务兵优待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军属优待的一贯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应征入伍是尽义务,群众出力、出钱优待军属也是尽义务。要通过各种途径的宣传教育,使“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形成风尚,变成大家的自觉行动。
二、统一标准,合理负担。
要根据各乡(镇)群众全年经济收入的情况,按一个中等劳力全年净收入的水平,制定出优待的统一标准。金额一般不应少于250元,可由各县、区具体酌定。金额确定后,实行下保底,上不封顶。实施时应以全乡(镇)的义务兵数与全乡(镇)总人口数之比进行平衡负担,每年根据劳力、收入、义务兵数等情况,由乡(镇)统一预算一次,没有兵员的村也同等负担。兑现时,可根据情况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召开兑现大会,由乡(镇)、村领导向义务兵家属颁发优待金。优待金确定后,乡(镇)政府应及时填写“现役军人家属优待四联单”,通知军人及所在部队。
三、优待资金来源。
乡(镇)优待标准确定后,年终通过收取“三金”等途径由村汇缴于乡(镇),由乡(镇)兑现。
乡(镇),村有企事业经济收入的,可在乡(镇)统一优待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企事业收入情况,从中适当补贴。即:乡(镇)和村补多,向群众收少,如补少则收多,尽可能减少群众负担。但有些企事业经济收入高的,乡(镇)和村应避免全部以集体资金提成优待代替群众优待,以保证优待工作的群众性和持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