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过时)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
关于进一步开放小商品市场的报告
(1983年2月21日 厦政〔1983〕综19号)
市人民政府:
我局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四日召开县、区工商局长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小商品市场现场会议和省工商局召开的地、市局长会议精神,参观了大同路、霞溪路两个小商品商场、联系实际进行讨论,并研究进一步开放小商品市场的具体措施。通过一听二看三议,与会同志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信心,一致认为,开放小商品市场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符合广大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并非可有可无,也不是权宜之计,必需把市场管好搞活。
会议认真研究了开放小商品市场的有关政策界限:
1.小商品的范围。主要是三类产品。二类工业品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后也能上市交易,一类工业品不准进入小商品市场。
2.参加小商品市场交易的,主要是个体手工业者、个体有证商贩和街道、社队集体企业、集体商业;城镇居民、农村社员也可以上市出售家庭付业产品;国营工业可以在市场出售政策允许自销的产品。国营商业参加小商品市场应发挥其平抑物价,沟通有无的作用。
3.简化申请手续。凡是在城镇有正式户口的待业人员,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签署意见,经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初审意见,县、区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农村社员需持大队和公社的证明,向所在县、区工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发《营业执照》;退休职工、有特殊技术、能传授待业青年的,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后,报劳动局备案,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但在营业期间不得享受退休金及其他福利。未经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得营业。
4.经营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零售,可以批量销售,可以批零兼营,可以厂店挂钩,可以经销代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个体户,可以从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贩运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活动,不受路途长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