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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
 (1982年11月8日 厦政〔1982〕112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奖励的审批权限
  1、记功、由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授予;
  2、记大功、报市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授予;
  3、奖品或奖金、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授予;
  4、升级、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人员报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局备案、给予升两级奖励的人员,需报省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批准手续;
  5、升职、按干部任免权限,报经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6、通令嘉奖、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由省报国务院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转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2、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由市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省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由市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4、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含市所属局的正付科长及其他相当行政职务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一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5、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报市人事局批准执行;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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