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标准代替)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
(1982年10月22日 厦府〔1982〕106号)
根据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字第151号《
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市政府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现提出关于我市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调整的方案如下:
一、目前我市公管房屋中非住宅用房租金,是按原厦门市人民委员会1961年厦委房字第025号的暂行计算标准执行的,平均每平方米月租仅0.36元。现行租金标准显得偏低,因此,进行适当调整是必要的。
1、在现阶段,房屋是一种商品,房租是房屋价值的货币体现,也是房屋分期出售的价格。租金应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等五个因素,房租的确定应以房屋的价值为基础。
2、我市现有的房屋百分之七、八十建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自然淘汰率逐年增加,失修、失养十分严重,按现行的租金标准,无法对现有房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更新,并将遭致严重后果。
3、近年来,房屋维修所需材料费和工资与六十年代相比,均提高了二至三倍,可是现行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从一九六一年确定至今,一直没有调整,房租收支差额进一步扩大。
4、经调查,我市现行非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比全国其他大中城市都低,东北六省最高每平方米月租2.00元,上海为1.46元,广州按建筑面积计算,一等房包括调剂因素每平方米高达3.00元,其他一些大中城市也都调整为1.00元以上。
二、由于以上情况,我市拟对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1、调整的依据:各类非住宅用房按照成本租金的构成因素,按质论价,确定租金基数,作为基本租金,然后结合使用条件的好坏,有无设备等适当增减。
2、调整的范围:工业、商业、服务行业、仓库、生产、营业用房和文娱场所以及其他将房屋作为主要生产手段之一而获取利润的单位用房。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民团体、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用房的租金,可不包含利息和税金,但应包含折旧、维修、管理三项费用。这次进行调整租金的非住宅用房,总建筑面积为417,615平方米,折合使用面积353,102平方米,占全市公管房屋面积百分之廿四,共2211户。
3、调整的幅度:各类非住宅用房,经调租后每平方米月租基数是:一类房0.98元;二类房0.87元;三类房0.76元;四类房0.64元;五类房0.53元。平均每平方米租金由现在的0.36元提到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