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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员当新区土石方工程统一管理和经营的请示报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
 关于员当新区土石方工程统一管理和经营的请示报告
 (1982年9月4日 厦政〔1982〕综384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人民政府厦政〔1982〕综280号和八月五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土石沙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指示精神,为了保护环境,制止私招滥顾,乱挖乱开,导致严重水土流失和浪费,在新市区范围应按规划标高位置取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新市区范围内(除麻疯山外)土石方由开发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凡过去已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土石区,一律由开发公司收回,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各开采单位必须在九月十五日前向开发公司办理延期申请。
  二、从九月十五日起,在员当新区的土石方工程,必须凭开发公司证明,银行方可支付拨款。
  三、新市区开采土石方,按下列标准向开发公司交纳水土保持费,专款专用。
  条 石:0.4元/平方米
  块 石、碎石:0.2元/平方米
  土 方:0.1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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