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帮助企业间开展劳动力调剂和组织劳务协作,组织进行开发性的解困活动,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
(四)国有困难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其前后保龄可合并计算,参加社会养老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省里统一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对辞退到社会上的失业职工,可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保证其基本生活。
四、完善劳动力市场,建立困难职工通过市场促进再就业的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要安排专项资金投入劳动力市场建设。
企业职工应主动参与解困,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市场竞争就业思想,走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道路,积极参加职工转岗、转业训练等各项“再就业工程”活动,努力提高竞争就业能力。
五、建立帮困资金救助困难职工制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调节高收入、保障低收入”的精神,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帮困资金及其筹集、管理制度。
(一)帮困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每年在预算中按个人所得税收入的20%安排用于帮困资金。
2、每年全省开展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罚没入地方库总额的20%为“帮困资金”。
3、接受国内外人士、团体单位及企业的自愿捐款或赞助。
(二)帮困对象及标准:
福建省境内国有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停产半停产以及长期亏损的困难企业的困难职工、下岗人员。要通过建立帮困资金,形成三条社会保障线,即企业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线,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线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具体标准由省帮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
(三)帮困资金的管理:
各地市应建立“帮困资金”制度,负责本地区调剂平衡。各地市要将当年划入帮困资金的个人所得税的20%上缴省帮困资金,省对困难企业较多的地区适当调剂帮困。劳动、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帮困资金的征缴、管理、调剂、审批等运行制度。具体的管理程序、征管办法由帮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通知望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级劳动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实施意见,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