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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帮助解决部分国有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帮助解决
 部分国有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10月4日 闽政〔1996〕4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18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对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为深化企业改革,帮助困难企业开展生产自救,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帮助解决部分国有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通知如下:
  一、帮困工作的指导思想。
  国有企业在经济转轨时期遇到的困难,是新旧体制置换过程中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各级政府应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眼前生活困难,本着:“着眼于发展生产,致力于深化改革,立足于企业和职工的自身努力”的指导思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二、建立各级政府帮困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把做好帮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困难企业富余职工的再就业率作为考核指标,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党政领导都要建立与困难企业的联系制度,省政府成立帮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帮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帮困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省劳动厅。各级政府应按照企业属地原则、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帮困、层层落实帮困责任制和各项政策措施。
  三、帮助困难企业开展生产自救,促使困难企业通过自身努力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解决职工生活困难。
  (一)各地、各部门要帮助困难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6〕20号)的精神,通过放开搞活,转换机制,帮助企业从根本上解困。困难企业在放开搞活实现资产和劳动力优化配置的同时,要妥善分流安置困难企业职工。
  (二)所有困难企业都应组织富余人员制定开展生产自救的方案措施。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国家及省的优惠政策,积极兴办三产,举办劳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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