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设置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
(七)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七、刻字业治安安全条件
刻字业(包括用各类材料刻制的印章及原子印章、钢印、戳记等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具有与经营项目相应的场所、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承制公章的企业须具备保密和防盗设施。承接公章须凭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
(四)建立承接、交货、验证、登记、监制、监销、保管、备样存档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未受过刑罚处罚;
(六)个体刻字户应是当地常住人口,并不得承制公章、专用章;
(七)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治保人员;
(八)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八、印刷业治安安全条件
印刷业(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印、打印等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须经主管部门许可,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三)禁止生产、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印刷品;
(四)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从事保密载体印刷的从业人员未受过刑罚处罚;
(五)承接保密载体的应具备保密安全条件;
(六)建立承印、承制、验证、登记、监管、监销、保管、取货、备样等制度;
(七)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治保人员;
(八)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九、旧货交易、典当拍卖业治安安全条件
旧货交易、典当拍卖业(包括旧货信托、寄售、旧货市场、旧机动车船交易、废旧金属收购以及衍生的冶炼、加工场所和典当、拍卖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须经主管部门许可,具有与经营项目相应的固定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三)不得收购、典当、拍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物品;
(四)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国家重点工程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边500米内不得设置收购废旧金属点(站);
(五)建立承接业务登记、物品交易、从业人员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