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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六)设置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
  (七)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七、刻字业治安安全条件
  刻字业(包括用各类材料刻制的印章及原子印章、钢印、戳记等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具有与经营项目相应的场所、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承制公章的企业须具备保密和防盗设施。承接公章须凭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
  (四)建立承接、交货、验证、登记、监制、监销、保管、备样存档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未受过刑罚处罚;
  (六)个体刻字户应是当地常住人口,并不得承制公章、专用章;
  (七)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治保人员;
  (八)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八、印刷业治安安全条件
  印刷业(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印、打印等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须经主管部门许可,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三)禁止生产、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印刷品;
  (四)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从事保密载体印刷的从业人员未受过刑罚处罚;
  (五)承接保密载体的应具备保密安全条件;
  (六)建立承印、承制、验证、登记、监管、监销、保管、取货、备样等制度;
  (七)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治保人员;
  (八)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九、旧货交易、典当拍卖业治安安全条件
  旧货交易、典当拍卖业(包括旧货信托、寄售、旧货市场、旧机动车船交易、废旧金属收购以及衍生的冶炼、加工场所和典当、拍卖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须经主管部门许可,具有与经营项目相应的固定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三)不得收购、典当、拍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物品;
  (四)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国家重点工程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边500米内不得设置收购废旧金属点(站);
  (五)建立承接业务登记、物品交易、从业人员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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