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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设有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每个射击靶位配有一名熟悉枪械性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设施;
  (五)建立射击枪支、弹药、弓箭、飞镖的购置、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等管理规定;
  (六)射击场内严禁销售酒类,禁止酒后射击;
  (七)法人代表和枪械管理员应是当地常住人口,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未受过刑罚处罚;
  (八)配置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安人员;
  (九)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安全责任状。
  五、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包括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影像、录像、镭射放映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须经开办项目主管部门许可,具有与经营项目相应的固定场所、储备库房;
  (三)制作、销售、出租、放映的音像制品应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四)放映场所经营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禁止设置封闭或半封闭式包厢;
  (五)建立音像出租、放映登记制度和制作、复制备样等制度;
  (六)设在居民住宅区的上述场所应有隔音装置,不得影响居民工作、学习和生活;
  (七)100平方米以上的放映场所须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100平方米以下的放映场所,须配备兼职保卫人员;
  (八)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六、旅馆业治安安全条件
  旅馆业(包括地方和部队系统经营的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酒店、大厦、饭店、旅馆、旅社、招待所、住宿站、度假村等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登记身份证件,旅客入住登记表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三)接待对象和接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客容量;
  (四)门卫、总台、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五)建立访客、寄存、领取、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旅客财物保管室或箱、柜,由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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