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0月3日 闽政〔1996〕4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现将《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在审批、管理公共场所中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文明和健康。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发证
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
一、歌厅、舞厅、卡拉OK厅治安安全条件
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在酒楼、酒吧、茶座等演唱、演奏和舞蹈表演、卡拉OK的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歌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卡拉OK包厢不得少于10平方米;
(三)利用人防、地下工程开办的场所,其出入口与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四)客容量人均占用面积:歌厅、舞厅不得少于1.5平方米,卡拉OK厅不得少于1.2平方米;
(五)场内照明亮度:舞厅不得低于5勒克斯,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斯,包厢不得低于3勒克斯;
(六)设在居民住宅区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应有隔音装置,不得影响居民工作、学习和生活;
(七)包厢应在离地面1.2米以上设置面积为0.2平方米以上的透明窗门,禁止设置封闭式包厢;
(八)不得销售烈性酒和玻璃瓶装的饮料;
(九)播放的音像制品应符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