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拟定厦门海域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
(四)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章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域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的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巡航,发布海域巡航通报;
(二)组织海域环境的调查、监视和监测;
(三)主管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处理违章倾废行为;
(四)主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厦门港务监督的职责是:
(一)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
(二)负责港区水域环境的监视;
(三)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厦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渔业水域船舶排污的监督;
(二)负责渔业水域环境的监视;
(三)主管水产养殖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
(二)负责军用水域环境的监视;
(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污染军用水域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房产、规划、建设、市政、农业、园林风景、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环境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域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的必须符合厦门市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第十三条 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设施工),必须经厦门港务监督审核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建设工程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
第十四条 下列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