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码头、车站等空间或建筑物上,在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以及利用其他媒介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在商场、街道等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的,须申领《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广告主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国家许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规划、市政、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