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厦门大桥为限速行驶区。主桥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立交桥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一条 厦门大桥限制载重标准。汽车每辆载重不得超过55吨,平板挂车每辆载重不得超过120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厦门大桥管理有关单位批准,不得在桥上停车观光、照像或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在桥区海域捕捞、养殖和其他作业;过往船只不得揽靠桥墩;立交桥桥头、桥下不得摆摊设点,不准搭盖,不准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 禁止在海堤取石、抓蟹,以及其他危害海堤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在海堤铁道或水渠上行走。
第十六条 桥、堤公园由厦门大桥管理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章 征费和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桥堤的机动车辆,除免征的车辆之外,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由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处负责征收,在出岛通行费收费点缴纳。
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挂有军队、武警、警车牌照的车辆;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乘坐,有警车开道的车队;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
(四)设有固定标志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环境保护车。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减半征收通行费:
(一)厦门辖区内的城乡公交车辆;
(二)指令性计划重点物资运输车辆;
(三)位于杏林区、集美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大客车。
其中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车辆必须经厦门大桥管理处审批,并持减征缴费票据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