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大桥的维护和管理,发挥厦门大桥在经济特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公路部分及其附属区域。
第三条 厦门大桥、高集海堤用地和桥堤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实行车辆有偿通行。
通过桥、堤的车辆架乘人员必须爱护桥堤,服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是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公路部份的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处受市交通委员会委托,负责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及其附属区域的交通、收费、养护、建设以及其他事务的管理监督,并负责驻厦门大桥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驻厦门大桥的武警部队负责厦门大桥、高集海堤的守卫工作,保证桥堤的安全。
第七条 驻厦门大桥的交警中队负责维护厦门大桥、高集海提的交通安全,保证桥、堤畅通无阻。
第三章 桥、堤管理
第八条 桥、堤维修应定时定期进行。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桥堤畅通,临时不能通行的应事先发布通告。
第九条 装载机、压路机、履带车、铁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公交车、垃圾车、自行车、板车、行人,以及其他影响交通或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禁止从厦门大桥通过,一律从海堤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