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管理厦门市银行卡跨行交易资金清算;
(四)对厦门市各银行卡发卡行、受理行和网络服务中心的有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受理上述单位在银行卡跨行交易中的有关投诉。
第八条 厦门金卡工程有限公司是从事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的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其服务范围为:
(一)建设、管理厦门市银行卡跨行网络;
(二)对成员行(含邮政储汇局,下同)发行的银行卡的跨行交易进行信息转接,并根据所转接的信息提供跨行清算数据及相关服务;
(三)负责提供本市特约单位POS的统一布点服务,并统一进行管理;
(四)负责与异地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联网事宜。
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提供上述服务,可以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第九条 成员行职责:
(一)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批准的银行卡,并对卡户实施管理;
(二)拓展各种银行卡的支付功能,推广银行卡的应用;
(三)配置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ATM)及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四)配合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做好银行卡跨行网络的管理工作;
(五)受理银行卡跨行交易,做好交易资金的清算工作,其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与厦门市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签约受理银行卡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必须遵守厦门市银行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签定的协议使用POS,并贴挂由厦门市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受理银行卡业务的统一标志。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交易,不得以受理银行卡交易业务为由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或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厦门市银行卡网络应当使用厦门公用数据分组交换网、数据数字通讯网或公用电话网。
第十三条 厦门市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与境内异地网络服务中心联网应遵照国家金卡办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厦门市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与境外网络服务中心联网应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