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计算机联网管理规定>、<厦门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等14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6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
 《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6日 厦府〔1996〕综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       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特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申请从事客车营运的单位(含车队),应将车辆和驾驶员集中组织报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给运输营业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培训,发给服务证,方可从事营运。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守法,制订驾驶员安全行车守则和制定防暴侵害驾驶员的安全措施。“的士”车必须安装反暴力犯罪的报警装置。驾乘人员在各站点和途中要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发现可疑的乘客和携带可疑物品上车的,要主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凡知情不报或有意窝藏销赃,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身份不明的乘客夜间要求到郊外偏僻地域,驾驶员可以婉言谢绝;个别确需出车的,要先看证件,进行登记和交款,并与调度台联系,随时报告自己的方位和去向;夜间一般不派女驾驶员出车到岛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