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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八、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每发生一个计划外生育,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主管部门还应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扣发单位各领导成员两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和半年奖金,情节严重、影响坏的,上级机关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报同级政府人事、监察、计生部门备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引起的自动辞职、退职或除名、开除等,仍应视为原工作单位当年度的计划外生育,该单位仍须承担责任,应负责督促当事人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
  九、对未认真执行《条例》规定,没有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县(区)、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出现计划外生育现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责任人,在评选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时,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个人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未经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评上荣誉称号的,应由批准机关负责撤销,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批评。
  十、在本市境内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国内私营、集体、国营及内联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不认真执行《条例》和本规定的上述企业,导致计划外生育者,按《条例》和本规定追究责任。
  有关劳动部门为外商招收员工时,应把计划生育作为招聘条件写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同时查验婚育节育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满处罚期限的,不得招用。招用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条例》及本规定处理。
  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必须把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承包、租赁合同,由承包、租赁者依照《条例》及本规定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予追究责任。
  十一、计划外生育费依法由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征收;外来暂住人员由暂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征收,也可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征收。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实行“镇(街)收、县(区)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确保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借支、挤占或挪用。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编制用款计划,报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批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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