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正常上班的各种待遇;在批准退休时,仍按厦府〔1985〕39号文件规定,加发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已领取百分之一百的不再增加);独生子女夭折而无人赡养者,按基本工资百分之一百发给退休金。
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优待奖励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条例》自行制定。按规定可生育二孩而自动放弃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除享受领证待遇外,可另发给一次性奖励六百至八百元;如领取奖励后再生育的,除收回奖励外,并按计划外二孩生育处理。
四、凡进入我市的外来育龄人口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指定地点办证登记,符合规定的发给婚育审检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准予办理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领取营业执照,招用为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逾期不办理婚育审检证或有效期满未重新登记者,依法处理。
五、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征收;违反生育间隔规定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一倍征收;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三倍征收;超生二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五倍征收;超生三个孩子以上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七倍征收。
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征收,个别缴纳有困难者,经征收机关批准,可分期缴交,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外超生者,从怀孕之月起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工资已在最低档次无级可降的,比照相近级别的工资额调降。降级工资在处罚期满后不能恢复。处罚期限: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生育间隔期规定的,处罚限制期为一至三年(一年以内的按一年计算,一至二年的按二年计算,二年以上的按三年计算);计划外超生的处罚限制期为七年。均从处理之日起算起。
七、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在处罚限制期限内均不得评为先进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不发给综合奖(含生产奖、业务奖、超产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奖),不转正、不提拔、不晋升、不提工资;不发营业执照、不发汽车驾驶执照、不准承包工程;村民不得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不招工、不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安排宅基地等。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上述事项或进行年度有关证照审检时,必须审检当事人的婚育节育证明。没有出示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