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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条 煤气供应采取低压供应方式,其灶前压力不低于80MM水柱。用户如需采取中压方式供气,须经煤气公司同意并缴纳升压费。
  第三十一条 煤气公司对用户实行计划供气、定额管理。超过确定的用量加价收费。
  第三十二条 煤气公司因维修或其他情况需中断供气时,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气时间和恢复时间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十三条 煤气价格以生产成本、税金和利润等因素为依据,根据居民用气价格高于烧煤价格,公共福利事业用气价格高于居民用气价格,工业用气价格高于公共福利事业用气价格的原则制定,报市物价局批准执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市管道煤气安全供气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管道煤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道煤气消防监督。
  第三十五条 煤气公司应设立供气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第三十六条 管道煤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煤气公司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各类用户档案,定期对用户的煤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
  煤气公司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 煤气公司应对煤气管道和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报告时,要及时进行维修;对不具备维修条件的,应停止供气,以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煤气用户必须遵守煤气公司规定的用户安全使用规则。
  第四十条 工业、商业、福利用气单位,须制定安全用气规程,并配备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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