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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法规代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
 《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5日 厦府〔1996〕综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       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充分发挥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效益,保障供气和用气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我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液化石油气的发展规划,对我市液化石油气设施建设和液化石油气经营进行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的建设、储存、输配、销售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和我市液化石油气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 凡需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其中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的建设应报省建委,由省建委会同省劳动局、省公安厅审批。
  第五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建设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液化石油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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