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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沙坡尾渔港避风坞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厦门市沙坡尾渔港避风坞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 厦府〔1996〕综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坡尾渔港避风坞的管理规定》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       厦门市沙坡尾渔港避风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沙坡尾渔港避风坞的管理,防止港池、海域淤积污染,保障船舶避风安全和坞界内港区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避风坞的船舶与人员,同时适用于坞界外从事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坞界内港区、港池、海域及威胁避风安全的船舶、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渔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进坞船舶,除具备规定的船舶船员证书外,必须先向厦门渔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准进坞。
  所有进出避风坞的船舶,应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五条 进出坞的船舶应听从指挥,按先后秩序进入指定地点停泊,不得任意占用泊位,阻塞航道。
  第六条 船舶移位或进出坞时,机动船应慢速行驶,木帆船禁止驶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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