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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的通知

  (六)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的会议;
  (三)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廉政、勤政规定行为时,可出示《厦门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证》,当场纠举;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投诉的办理情况;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遵守有关监察工作制度,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由有关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经市监察局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聘请决定,颁发聘书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证》。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聘任期限每届3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日常联系和工作安排:
  (一)组织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召开座谈会,向其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反映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所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其参加监督检查工作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其交通费补贴。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给予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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