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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人民
 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 厦府〔1996〕综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   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

  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以下简称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总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一般兼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行政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提出有关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建议;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投诉和申诉;
  (四)参加执法监察、纠风专项治理及其他廉政、勤政巡视检查工作;
  (五)参与调查研究和起草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为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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