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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将竣工决算文件、材料送项目法人审查签证;项目法人应在收到竣工决算文件、材料后15日内进行审查签证,并将审查签证后的竣工决算文件、材料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应在收到竣工决算文件、材料后1个月内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和项目法人必须向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竣工建设项目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各种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程决算后,建设项目中的市级财政投资结余资金必须在3个月内收归专门设立的建设专项户头,由市计委重新作计划安排。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对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是项目法人,没有明确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从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有条件的推行项目法人投资包干责任制。包干的投资额由市计委委托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报市计委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同意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延误工时等造成总投资超概算的,由项目法人自行负责,市财政不予拨补;包干节余的投资,全部留给项目法人,按照“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由于项目法人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建设项目经济损失,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未经市计委同意,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改
变用途。

第十章 施工过程的投资调整及施工监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市计委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若调整幅度超过概算10%以上,应及时报市计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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