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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市建委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应有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参加。

第六章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经市计委立项的建设项目列入当年的基本建设工作前期准备计划,并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限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主要进行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就绪后,项目法人必须向市计委正式提交申请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报告(附有工程实施进度安排计划表、投资需求表、资金落实情况表、初步设计文件及必要的工程图纸),经审批同意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第七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由项目法人将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进度报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应当按预算的90~95%拨付,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决算后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后应按工程决算数5~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内(水电安装工程6个月,土建工程12个月)的保修维护费用。

第八章 竣工验收、工程决算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工程决算必须报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查。
  第十九条 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建委组织(特殊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相关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做到手续完备有效、文件完整齐全。
  竣工决算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工程决算书、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项目法人现场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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