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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的通告[失效]

  六、屠宰场、肉类产品批发行和零售商要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七、市场开办单位要检查督促场内经营者自觉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协助市工商局、物价局、副食品局和兽医检疫站等部门抓好监督管理工作。
  八、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可参照本通告实施。
  十、本通告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

附:       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防止疫病传播,提高肉品质量,净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内的生猪屠宰和鲜肉经营,凡从事生猪屠宰和鲜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生猪屠宰和鲜肉经营,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控制批发,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由市副食品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生猪屠宰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许可证屠宰和私自屠宰生猪。
  所有生猪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把生猪集中到持有许可证的屠宰场屠宰。
  严禁从无证屠宰场进货经营鲜肉。外地区进入本市销售的鲜肉必须出具兽医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未经检疫,禁止上市。
  第六条 屠宰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无污染物,远离居民区、公共场所和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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