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明文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价局调整居民
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请示的通知
(1996年4月22日 厦府〔1996〕综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的请示
(厦价[1996]综字090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6号文,市政府以厦府[1994]综070号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从94年3月份起我市对26种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这26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分别是:精面粉、早米、晚米、花生油、菜籽油、即食伊面、冻猪肉、鲜猪肉、鸡蛋、鸭蛋、酱油、食糖、白猫牌洗衣粉、石油、理发、牛奶、食盐、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房租、自来水、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票价等。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制度的目的,一是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二是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品种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从监审制度执行近两年的情况看,这一制度的实行,配合了我市控价工作的开展,确保了控价目标落到实处,有利于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但监审制度执行总的情况不能令人满意,除国家定价的11个品种能执行该制度外,其它15个品种执行监审制度的情况较差,有的企业虽经我局几次催促要求其按市政府规定执行,但都以种种借口进行搪塞,致使监审制度无法得到完全落实。
根据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96年国家继续采取适度从紧的经济工作方针,仍然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国家的要求,我市零售物价涨幅要控制在9%左右,在去年明显回落的基础上要有较大幅度的回落,控价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工作。根据我市控价工作的需要,结合监审中存在的问题,对监审工作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对现行的监审品种,按照今年的控价任务要求进行调整,主要是扩大对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部分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