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办公会议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其他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问题时,各部门应派主要负责人参加或按会议通知要求派人参加,一般不带助手。
其他会议,按会议通知派人参加。议题汇报单位可带助手一名,其他单位一般不带助手。
四、议题的确定和文件的印发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收集,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其它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确定。
会议汇报发言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以确保会议有较多的时间充分讨论决定问题。
五、会后办理的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的讨论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写成会议纪要,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讨论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写成会议纪要,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二)会议议定事项,如需要通知有关部门知道或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通知、催办,并将催办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记录要点、会议议题和文件(包括参考文件)由督查处负责存档。每次会议设立一个卷宗。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讨论的问题,凡未做出决定的,不得传达、扩散;会议讨论过程,不得传达、扩散;会议讨论文件不要带出会场,确有必要留用的,须经会议组织者同意。
六、文件公布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需要公布、下发或上报的,应在文件标题下注明:“××××年×月×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需要公布、下发或上报的,应在文件标题下注明:“××××年×月×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次全体会议通过”。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须经市长签发,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公布,并报国务院、福建省政府备案;其它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联系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核审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厦门市人民政府文件》下发或上报。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任免人员等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或法制局草拟议案稿,并注明“××××年×月×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经市长审签后,以市长名义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