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议秘书工作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17日 厦府办〔1996〕0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会议秘书工作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议秘书工作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制度,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市政府办公厅应指定一名副主任分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督查处负责办理,各有关处配合。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负责办理。
二、会前准备工作
(一)会议通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或督查处用书面或电话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负责通知。
(二)会场服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人秘处负责。
(三)各部门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问题或文件,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凡涉及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用地等问题,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各部门在会前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凡会前未经协商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列入会议议程。
(四)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会议汇报工作或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问题或文件,应打印好汇报提纲或书面材料,按要求在会议召开前,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处。
汇报提纲应简明扼要,对问题应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会议参加人员
(一)出席人员: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为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
市长办公会议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二)列席人员: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直单位负责人;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市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县、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