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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 申请贷款的对象
  参加厦门市房改的单位在建造、购买职工住房资金不足时,符合本规定,可申请住房贷款。
  第三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
  1、申请贷款的单位是在银行住房信贷部开立公积金帐户,具有公积金帐号的法人;
  2、申请贷款单位已按时足额汇缴公积金;
  3、贷款项目已纳入本市当年建房或购房计划,建房或购房计划的其他资金已落实,并具备了开工条件或已落实购房房源;
  4、还款资金来源落实,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能提供银行认可的经济法人担保并以房产抵押。
  第四条 贷款额度
  发放单位住房贷款,应根据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余额和单位职工购买住房建设债券的余额确定贷款额度,单位购建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自建住房造价或购房款的50%。
  第五条 贷款期限
  从支用贷款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建造住房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购买职工住房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
  一、二年期贷款月利率在公积金月利率基础上加1.5‰,如遇国家利率调整,随之相应调整。
  第七条 贷款的担保
  担保单位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具有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能力的企业法人。贷款逾期三个月后,由担保单位在收到贷款银行《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十天内,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还款办法
  借款单位应在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内,按照还款计划,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单位可提前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尚未还清的或借款单位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九条 贷款的监督检查
  借款单位不得将住房专项贷款挪作他用,一经发现,银行住房信贷部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挪用贷款利息。
  银行住房信贷部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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