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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随之相应调整。
  第五条 贷款的还本付息
  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年限,计算每月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当月归还贷款利息额,每月还本付息一次。
  计算公式:
               贷款额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当月贷款余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六条 贷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人必须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按贷款合同规定按月准时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住房信贷部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逾期部分的贷款按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借款人不履约或不适当履约的,银行住房信贷部送达书面通知三个月后,借款人仍不履约的,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
  第七条 贷款的抵押
  借款人房产只能作为一次性抵押,抵押后房产,不得再抵押、出租、买卖、转让、赠予或破坏原建筑物结构,否则,由借款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抵押房产的价值为房产原值或房屋估价值的70%。
  第八条 变更或解除贷款合同
  借款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贷款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银行住房信贷部。并重新签订新贷款合同,新合同未签订前,原贷款合同仍有效,借款人还本付息仍按原合同执行。
  如借款人死亡,由房产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院判决。
  第十条 贷款申请书和贷款合同由银行住房信贷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厦门市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单位购建住房,根据《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市住房基金使用管理和金融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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