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在公积金月利率基础上加1.5‰(含一年期和二年期)。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随之相应调整。
建立公积金的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付清房款确有困难的,应交不低于购房款40%的部分,余额可向住房信贷部申请抵押贷款。原厦府〔1992〕综80号《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存一贷二”的贷款办法不再实行。
本规定实施前,已按原贷款办法执行的,原“存一”的金额抵扣贷款,其贷款余额按本规定还本付息。
附件一: 厦门市职工购建住房低息贷款具体规定
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购建住房,推动住房商品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贷款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职工因购建自住住房及对自有私房进行翻修、大修,在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后,自有资金不足者。
第二条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已交清购房款的40%以上;
(2)借款人已同售房单位签订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已与建房、维修单位签订建修合同)且售房或建房单位已在银行住房信贷部开立专户;
(3)借款人按时逐月缴交公积金;
(4)借款人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 贷款程序
(1)借款人向银行住房信贷部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与售建房单位签订的《购建房合同》、公积金证明、资信证明各一份交银行住房信贷部;
(3)银行住房部审查同意后,借贷双方签订《居民购建房抵押贷款合同》;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和房产保险后,《购建房合同》正本与保险单一并交银行住房信贷部抵押。银行住房信贷部即按法律程序和贷款合同付款,以转帐方式转入售建房单位在银行住房信贷部开立的帐户。
第四条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最短一年、最长十年。
职工购房抵押贷款利率在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即按下表计算住房贷款利率(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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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限 │ 月利率在公积金存款月利率基础上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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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以内(含一年)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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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以内(含三年)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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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以内(含五年)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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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以内(含八年)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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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以内(含十年) │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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