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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

  (199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997.57元,按国发〔1995〕43号文规定计算的标准价)
  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根据不同结构的标准价与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即框架结构72.3%,砖混一等74.2%,砖混二等76.3%,砖木结构77.9%,高层住宅59.9%。
  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市场价,享有全部产权。
  95年的市场价仍按94年的市场价执行。
  职工双方的工龄抵扣,每个工龄按不超过标准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每平方米5.22元的标准给予折扣。
  我市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购房双方工龄折扣金额在售房款中直接抵扣。
  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执行。
  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标准价执行到1996年12月31日止。
  二、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建设债券利率建议按银发〔1994〕313号文精神适度调整,职工购房抵押贷款利率也同时调整。
  住房公积金月利率调整为按法定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八折计算(按月息),住房建设债券年利率调为按法定半年期存款利率打九折计算(按年息)。
  职工购房抵押贷款利率在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即按下表调整:

┌───────────┬─────────────────┐
│   期   限    │ 月利率在公积金存款月利率基础上加 │
├───────────┼─────────────────┤
│ 一年以内(含一年) │       0.9‰       │
├───────────┼─────────────────┤
│ 三年以内(含三年) │       1.2‰       │
├───────────┼─────────────────┤
│ 五年以内(含五年) │       1.5‰       │
├───────────┼─────────────────┤
│ 八年以内(含八年) │       1.8‰       │
├───────────┼─────────────────┤
│ 十年以内(含十年) │       1.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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