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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1996年1月9日 厦府〔1996〕综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


   (1996年1月5日厦门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厦门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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