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
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
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3、在执行《综合污水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5、排污水是指经过企业、事业单位使用之后,增加了污染物质种类或含量,以及物理性质发生变化而向外排放的水。
6、企事业单位不设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的90%计算污水排放量。
7、未划定保护区和功能区类别的水域排放污水的暂按二级标准执行。
8、火电厂清污分流后的冷却水暂不收费。
三、废渣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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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向水体倾倒 │ 无防水、防 │ 无专设的堆 │
│ 有害物质名称 │ 或排放 │ 渗措施堆放 │ 放场所堆放 │
│ │ 每 吨 │ 每吨、月 │ 每吨、月 │
├────────┼───────┼───────┼───────┤
│含汞、镉、砷、六│ │ │ │
│价铬、铅、氰化物│36·00 │ 2·00 │ │
│、黄磷及其他可溶│ │ │ │
│性剧毒物废渣 │ │ │ │
├────────┼───────┼───────┼───────┤
│ 电厂粉煤灰 │ 1·20 │ │ 0·10 │
├────────┼───────┼───────┼───────┤
│ 其他工业废渣 │ 5·00 │ │ 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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