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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失效]

  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
  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
  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3、在执行《综合污水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5、排污水是指经过企业、事业单位使用之后,增加了污染物质种类或含量,以及物理性质发生变化而向外排放的水。
  6、企事业单位不设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的90%计算污水排放量。
  7、未划定保护区和功能区类别的水域排放污水的暂按二级标准执行。
  8、火电厂清污分流后的冷却水暂不收费。
  三、废渣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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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向水体倾倒 │ 无防水、防 │ 无专设的堆 │
  │ 有害物质名称 │  或排放  │ 渗措施堆放 │ 放场所堆放 │
  │        │  每 吨  │  每吨、月  │  每吨、月  │
  ├────────┼───────┼───────┼───────┤
  │含汞、镉、砷、六│       │       │       │
  │价铬、铅、氰化物│36·00  │ 2·00  │       │
  │、黄磷及其他可溶│       │       │       │
  │性剧毒物废渣  │       │       │       │
  ├────────┼───────┼───────┼───────┤
  │  电厂粉煤灰 │ 1·20  │       │ 0·10  │
  ├────────┼───────┼───────┼───────┤
  │ 其他工业废渣 │ 5·00  │       │ 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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