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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第五条 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权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保护工作。家庭和公民应当尊敬、关心老年人,保护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家庭和邻里关系。
  第八条 每年“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九条 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和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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