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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并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带明显标志。标志的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达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游行、示威队伍在道路上行进时,横排宽度不得超过4米。在划有大型车、小型车道的道路上,须在大型车道上行进;在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须在沿行进方向中心线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进;在没有划分中心线的道路上,只能沿行进方向右侧占用车行道的一半。
  第十八条 游行、示威队伍在下列路段不得停留:
  (一)长途汽车站、码头、医院、消防队等门口两侧各三十米路段;
  (二)铁路道口、道路交叉路口、桥梁、隧道等路段;
  (三)商业繁华路段。
  第十九条 游行、示威队伍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可以临时改变队伍的行进路线:
  (一)行进路线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时难以排除的;
  (二)本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影响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改变行进路线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应当及时通知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根据游行、示威过程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交通秩序混乱的情况,可以决定对个别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实行交通管制时,机动车辆禁止通行,非机动车辆、行人经人民警察许可的,可以通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维持秩序,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主管机关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第二十二条 省内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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