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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失效]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报告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调查,并向下次大会报告调查情况。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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